涉外专利

德国专利申请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专利(Patent)”类似于我国的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相当于中国实用新型。

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通过欧洲专利局或各国专利局提供专利保护。在经济地位较高的国家中,只有部分国家(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拥有实用新型体系。在这些国家中,德国实用新型体系提供了一种廉价、高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并可覆盖多达8,000多万的德国居民。大概出于这样的原因,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收到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能达到专利申请的30%之多。在2017年,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数量大约为 19,000件(而发明专利申请量约为60,000件)。

 

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及授权程序
 

对中国申请人而言,获得实用新型的途径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递交实用新型申请。采取巴黎公约途径在德国申请实用新型时,可要求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可通过进入PCT申请的国家阶段途径递交。也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案,以获得一份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提前保护。

德国实用新型的撰写要求与中国一样,即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但是有两点不同,通过德国实用新型可以保护除了设备之外,还可以保护各类新物质,例如化合物及粉末状材料;此外,德国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包括功能性特征。

虽然德国实用新型并不通过实质审查,但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的要求和专利并无二致(虽然理论上实用新型要求的进步要低于发明专利所要求的显著的进步)。但是德国实用新型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定,此项规定当然与中国申请人无关。

通常在以德文递交申请后2-3个月内,申请经过形式(而非实质)审查后即可授予实用新型。因此,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对德国实用新型的文本进行翻译(从中文翻译成德语)是申请程序中必不可少的关键步骤。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因此翻译准确性对于今后权利行使是至关重要的。

德国实用新型保护期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最长为十年。在第三、六、八年后均需缴纳延长费,依次分别为210欧元、350欧元和530欧元。

与很多国家(例如中国)的实用新型不同,德国实用新型授权后,可与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授权专利并存。所以,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德国申请人可以同时拥有实用新型以及相应的专利申请或授权专利。

德国专利商标局并不审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在申请时缴纳检索费的前提下提供检索服务(官费为200欧)。通过检索,实用新型申请的所有者在数个月后即可得到检索结果并据此对权利要求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在实用新型授权后,它的执行效力和专利是相同的,可据此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披露账户信息等。此外,在特定情形下,实用新型还可以用于临时禁令程序中。

 

实用新型的实施
 

实用新型授权后,权利人就可以在诉讼中运用该权利对抗侵权者了。在起诉之前,应投递一封律师函询问对方是否有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包括可导致实用新型无效的现有技术。

进入到诉讼阶段后(由负责专利纠纷的民事法庭管辖),由被告承担实用新型无效的举证责任。作为被告一方,有两个途径来打击实用新型的有效性。第一个途径是在侵权诉讼中使用实用新型无效作为答辩理由。这种情况下,处理侵权诉讼的法官会通过研究被告递交的现有技术判断实用新型的有效性。另一个选择是单独向德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无效。随后,如果负责侵权诉讼的法官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一定道理,那么直到做出实用新型是否有效的决定前,侵权案件将被延期审理(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法第19条)。

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实用新型的权利人并不受限于己授权版本的权利要求。他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并使用不同于己授权版本的权利要求。这种情况下,由法官判断这样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公开范围或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由于允许修改权利要求,就可以修改使权利要求使之尽量贴近侵权产品。修改不得超过原始公开范围并不得扩大保护范围。由此可见,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文本内容对于今后实施权利有着重大影响,其德语翻译文本在今后法院庭审阶段构成最关键的权利基础。因此,中国申请人有必要在申请阶段聘请专业的德语专利翻译人员对其拟在德国申请的专利文件完成翻译。

正如前文所述,类似于中国分案申请,从一个尚未授权的德国或者欧洲专利申请中可以随时通过分案而分离出若干德国实用新型。从该在先专利申请日起,这个实用新型可以拥有最长为10年的保护期。在现有技术划界判断时,在后的德国实用新型享受在先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但该德国实用新型的实际授权的时间仍然是其授权日。

由于德国实用新型可以与德国发明专利同时存在,实用新型是中国申请人在其欧洲或德国发明专利未授权前启动侵权诉讼的有效工具。通过分案得到的德国实用新型,来自中国的权利人可以在递交实用新型申请2-3个月内获得有效的权利。

对比中德两国的实用新型体系,我们无疑能找到很多共同点。毕竟中国的体系在建立时参考了德国的体系。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德国实用新型体系允许对同一发明创造既授予专利也授予实用新型。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德国实用新型可授权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相对较宽。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不授予化学物质,而这在德国也是可能的。

综上所述,对于进入德国的公司,德国实用新型体系是廉价、快捷且有效的保护手段。但是根据我们多年司法实践,发现中国申请人最大的问题出现在翻译环节。德国律师事务所通常不具备将中文翻译成德文的能力,而多如牛毛的翻译公司让拟在德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无所适从。故此,中国专利申请在德国质量不佳的根源往往都出在翻译这个环节。故此我们建议申请人在选择翻译人员时,要从专利、德语和技术三个角度进行综合衡量,最好安排三百字以上的试译,以确定最终合作方。

 

相关资料下载
 
1、德国实用新型法.pdf (点击下载)

2、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pdf(点击下载)

3、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pdf(点击下载)

 

相关链接
 

1、德国联邦司法/消费者保护部

2、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3、德国专利法院

4、欧洲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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